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决定第五条
第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一)依法负责邮政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管理工作;
(二)拟订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
(三)组织执法案卷评议,对行政执法开展监督调查;
(四)依法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事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邮政管理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一)依法负责邮政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管理工作;
(二)拟订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
(三)组织执法案卷评议,对行政执法开展监督调查;
(四)依法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事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