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决定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撤销、变更行政执法行为,不适用下列情形:
(一)撤销、变更行政执法行为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变更内容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情形,具体行政行为不予撤销、变更的,被监督调查机关、机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撤销、变更行政执法行为,不适用下列情形:
(一)撤销、变更行政执法行为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变更内容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情形,具体行政行为不予撤销、变更的,被监督调查机关、机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