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决定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邮政管理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对送审材料提出法制审核意见,由内设执法机构按程序一并提交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