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决定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进行法制审核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向法制工作机构提供送审材料,对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进行说明。

邮政管理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应当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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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决定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