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决定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邮政管理部门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等因素,明确法制审核事项。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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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决定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