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决定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禁止进行音像记录外,邮政管理部门对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以及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应当使用照相、录音或者录像设备进行音像记录。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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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决定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