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决定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实施邮政行政执法,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一)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定依据;

(二)本机关发布的涉及行政执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本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四)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五)办理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时限;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主动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对前款规定的信息,邮政管理部门在主动公开后,应当根据法定依据以及机构职责变化等情况进行调整。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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