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决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决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邮政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送达执法文书等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