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 第九条独立法条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二章 管理范围第九条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具有相应的税收专业知识和技能。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