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规范税务人员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的交往行为。 税务机关及其税务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者违规干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经营活动。 税务机关及其税务工作人员对在涉税专业服务管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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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