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之前的涉税专业服务有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