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第五章 处理与处罚第三十四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有证据证明涉税服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属与本机构无关的个人行为的,可以免予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处理处罚。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