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处理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有证据证明涉税服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属与本机构无关的个人行为的,可以免予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处理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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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