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财政、司法行政、市场监管、网信等相关部门的协同管理。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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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