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条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财政、司法行政、市场监管、网信等相关部门的协同管理。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