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以实名制为基础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与风险管理机制,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规范和支持涉税专业服务行业按市场化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