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在检查完成后,应当形成检查报告。 对检查发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对检查发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存在其他涉税问题的,由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移送有权处理部门。 对检查发现税务人员存在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不当交往,或者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税务机关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