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实地检查、调取业务档案、询问、查询、异地协查等方法,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实施检查,对与检查相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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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