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实地检查、调取业务档案、询问、查询、异地协查等方法,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实施检查,对与检查相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