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信用和风险等日常管理情况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抽取被检查对象;也可以根据举报投诉、涉税违法违规信息监测进行检查。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信用和风险等日常管理情况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抽取被检查对象;也可以根据举报投诉、涉税违法违规信息监测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