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负责对涉税专业服务执业情况进行检查,包括以下检查内容: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内部制度建设情况; (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报送的基本信息; (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执业资质; (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报送的业务信息; (五)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执行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情况; (六)涉税报告和文书留存备查情况; (七)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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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