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负责对涉税专业服务执业情况进行检查,包括以下检查内容: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内部制度建设情况; (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报送的基本信息; (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执业资质; (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报送的业务信息; (五)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执行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情况; (六)涉税报告和文书留存备查情况; (七)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税务机关负责对涉税专业服务执业情况进行检查,包括以下检查内容: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内部制度建设情况; (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报送的基本信息; (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执业资质; (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报送的业务信息; (五)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执行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情况; (六)涉税报告和文书留存备查情况; (七)其他监督检查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