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师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发挥税务师行业在涉税专业服务行业中的示范和引领作用,与注册会计师、律师、代理记账等其他相关行业协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强化行业自律监督,引导合规诚信经营,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 税务机关可以委托行业协会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执业质量进行评价。 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负责拟制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施行。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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