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第二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的宣传辅导及业务培训,建立健全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行业协会、纳税人之间的沟通机制。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