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便利化服务,不断优化税务信息系统的代理办税功能。 税务机关可以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较为集中的区域,设立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办税服务专窗或者专区。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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