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制度,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英文名称为Tax Service Credit,缩写为TSC)按照从高到低顺序分为五级,分别是TSC5级、TSC4级、TSC3级、TSC2级和TSC1级。 税务机关对涉税服务人员采取信用积分和执业负面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信用记录,建立累积信用积分激励机制,并为其提供自身信用记录的查询及下载服务。 税务机关根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信用情况采取激励和约束措施。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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