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七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为委托人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如实准确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类别对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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