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六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合规建设,按照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的要求,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质量管理制度、风险控制机制,规范承揽和开展业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在业务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委托人的税法宣传辅导,促进提高税法遵从度。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制度,记录执业过程并形成工作底稿,需要出具涉税报告和文书的,应当由承办业务的涉税服务人员签字并加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印章后交付委托人,由双方留存备查。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报送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支持涉税服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保持其专业胜任能力。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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