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建立涉税专业服务业务信息采集制度,利用现有的信息化平台分类采集业务信息,提高分析利用水平。 提供第七条第三项至第六项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业务要素信息。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税务机关建立涉税专业服务业务信息采集制度,利用现有的信息化平台分类采集业务信息,提高分析利用水平。 提供第七条第三项至第六项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业务要素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