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建立涉税专业服务业务信息采集制度,利用现有的信息化平台分类采集业务信息,提高分析利用水平。 提供第七条第三项至第六项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业务要素信息。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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