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的实名制管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应当以真实身份提供涉税专业服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如实向税务机关报送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的基本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其他人员,应当于首次提供服务前,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提供服务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报送本人的基本信息。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如实签署申报表等涉税文书。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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