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八条

征信机构不得以下列方式采集信用信息: (一)欺骗、胁迫、诱导; (二)向信息主体收费; (三)从非法渠道采集; (四)以其他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方式。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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