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第八条征信机构不得以下列方式采集信用信息: (一)欺骗、胁迫、诱导; (二)向信息主体收费; (三)从非法渠道采集; (四)以其他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方式。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