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第七条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遵循最小、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采集。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