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征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进行处罚。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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