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征信机构应当将下列事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一)采集的信用信息类别; (二)信用报告的基本格式内容; (三)异议处理流程;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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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