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 第四十二条独立法条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征信机构应当将下列事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一)采集的信用信息类别; (二)信用报告的基本格式内容; (三)异议处理流程;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