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机构许可;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企业征信机构备案;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信用评级机构备案。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