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信用信息安全

第三十八条

征信机构应当建立应急处置制度,在发生或者有可能发生信用信息泄露等事件时,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降低危害,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报告。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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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