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章 信用信息安全第三十八条征信机构应当建立应急处置制度,在发生或者有可能发生信用信息泄露等事件时,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降低危害,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报告。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