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信用信息提供、使用

第二十八条

征信机构提供信用报告等信用信息查询产品和服务的,应当客观展示查询的信用信息内容,并对查询的信用信息内容及专业名词进行解释说明。 信息主体有权要求征信机构在信用报告中添加异议标注和声明。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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