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章 信用信息提供、使用第二十七条征信机构不得以删除不良信息或者不采集不良信息为由,向信息主体收取费用。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