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信用信息提供、使用

第二十五条

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营业场所查询等多种方式为个人信息主体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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