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章 信用信息提供、使用第二十四条信息使用者使用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信息,应当基于合法、正当的目的,不得滥用信用信息。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