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个人开展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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