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个人开展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