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信用信息整理、保存、加工

第十八条

征信机构在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过程中发现信息错误的,如属于信息提供者报送错误的,应当及时通知信息提供者更正;如属于内部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更正,并优化信用信息内部处理流程。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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