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信用信息整理、保存、加工
第十八条
征信机构在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过程中发现信息错误的,如属于信息提供者报送错误的,应当及时通知信息提供者更正;如属于内部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更正,并优化信用信息内部处理流程。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信用信息整理、保存、加工
征信机构在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过程中发现信息错误的,如属于信息提供者报送错误的,应当及时通知信息提供者更正;如属于内部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更正,并优化信用信息内部处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