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第十二条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并且明确告知信息主体采集信用信息的目的。依照法律法规公开的信息除外。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