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十二条

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并且明确告知信息主体采集信用信息的目的。依照法律法规公开的信息除外。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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