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十一条

征信机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应当制定采集个人信用信息的方案,并就采集的数据项、信息来源、采集方式、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护制度等事项及其变化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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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