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十条

征信机构与信息提供者在开办业务及合作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协议等形式明确信息采集的原则以及各自在获得客户同意、信息采集、加工处理、信息更正、异议处理、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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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