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布、传播侵害儿童个人信息安全的信息。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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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