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网络运营者委托第三方处理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对受委托方及委托行为等进行安全评估,签署委托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处理事项、处理期限、处理性质和目的等,委托行为不得超出授权范围。 前款规定的受委托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网络运营者的要求处理儿童个人信息; (二)协助网络运营者回应儿童监护人提出的申请; (三)采取措施保障信息安全,并在发生儿童个人信息泄露安全事件时,及时向网络运营者反馈; (四)委托关系解除时及时删除儿童个人信息; (五)不得转委托;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儿童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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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