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对其工作人员应当以最小授权为原则,严格设定信息访问权限,控制儿童个人信息知悉范围。工作人员访问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经过儿童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管理人员审批,记录访问情况,并采取技术措施,避免违法复制、下载儿童个人信息。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