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九条

第三章 申报认定

第九条

推广基地申报与认定工作由教育部、国家语委统一部署。省级教育(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组织申报和推荐,推广基地秘书处在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指导下组织评审考察,教育部、国家语委择优认定并授牌。申报认定细则另行制定。

制定机关
国家语委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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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