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第四章 运行与保障

第十条

推广基地应认真履行职责,在服务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文化强国、乡村振兴等重大战略以及服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一带一路”倡议、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等方面开展工作,增强服务语言文字工作的基础和能力。

(一)高度重视,由单位负责同志担任推广基地主任,加强条件保障和日常管理,统合相关部门共同参与推广基地建设运行。

(二)积极作为,承担国家和省级教育(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委托的咨政研究、会议培训、活动推广、合作交流、社会服务等工作项目。鼓励各省级教育(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加强交流,推广基地间优势互补、资源互配、协同创新。

(三)主动谋划,着力开展前瞻性、战略性语言文字政策研究及重大实践探索,打造社会大众广泛参与的语言文化平台与品牌,开展重点领域和人群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培育语言文字工作人才队伍。

(四)强化作风,规范运行管理,统筹发展和安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及时报告建设运行中的重大事项。

制定机关
国家语委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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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