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外援助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国际发展合作署、援外执行部门和驻外使领馆(团)的工作人员在对外援助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国际发展合作署、援外执行部门和驻外使领馆(团)的工作人员在对外援助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