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外援助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际发展合作署、援外执行部门依职权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人民币3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公开处罚决定: (一)将所承担的对外援助项目任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二)未按对外援助项目实施合同履行义务或者迟延履行义务,影响项目正常实施,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挪用对外援助资金的; (四)未按规定保证外派对外援助人员工作和生活待遇,未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障的。 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主体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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