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职业资格登记

第八条

已取得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取得证书后3个月内申请职业资格登记;未能及时登记的,在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下,可以保留其5年内申请职业资格登记的资格。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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