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 / 第八条独立法条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章 职业资格登记第八条已取得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取得证书后3个月内申请职业资格登记;未能及时登记的,在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下,可以保留其5年内申请职业资格登记的资格。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