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 / 第七条独立法条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七条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的具体内容,由新闻出版总署另行规定。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