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的具体内容,由新闻出版总署另行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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